第十七条

有效

矿产资源开采实行自治区和盟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登记制度。自治区和盟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为自治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机关。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