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禁止经营非法、非正式出版、内部发行的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图书、图片、报刊、音像制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传播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图片、报刊、音像制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