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营业性演出、比赛、展览内容,应当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区外团体、个人来我区从事营业性演出、比赛、展览,必须先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活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