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建水县人民政府设立建水紫陶产业发展协调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有关部门编制建水紫陶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建水陶(瓷)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三)指导建水紫陶传统手工技艺的传承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开展建水紫陶的宣传、推介、学习培训、人才培养等工作;

(五)负责建水紫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项目扶持等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建水紫陶市场产品质量监督;

(七)指导紫陶学会、协会等组织开展活动;

(八)建立和完善建水紫陶产业信息数据库,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九)其他有关建水紫陶产业发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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