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六、七、八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