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建水紫陶,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的建水紫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范围内,以建水县紫、白、青、黄、五花等五色陶(瓷)土为原料,采用镇浆制泥、手工拉坯、湿坯人工装饰、雕刻填泥、高温烧成、无釉磨光等工艺制成的紫陶成品。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