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建水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设计、制作的建水紫陶作品被省级以上博物馆收藏的;
(二)在国家或者国际重大评比活动中获奖的;
(三)成功争创建水紫陶驰名、著名和知名商标的;
(四)捐赠建水紫陶珍品、精品或者相关资料,有突出贡献的;
(五)在建水紫陶工艺传承创新或者人才培养,以及建水紫陶文化挖掘、整理或者研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六)举报违法开采陶(瓷)土资源行为,查证属实的;
(七)获得省级及其以上工艺美术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荣誉称号的;
(八)其他为建水紫陶产业保护和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