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损害公共设施的行为:(一)损坏草坪、树木等市政设施或者采摘公共场所的花卉、果实;(二)在人行道、车行道搭设移动或者永久性设施;(三)擅自占用、取消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上设置障碍;(四)乱停乱放机动车;(五)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地方法规 ·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