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权属单位应当保持户外广告、招牌整洁完好,设置期届满的,应当及时拆除或者办理延期手续。地方法规 ·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