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未按本条例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等疾病免疫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