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限养一条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的扶助犬除外。大型犬和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