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被砍伐、移植树木价格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补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补植株数处以每株2000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