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城镇绿化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用于城镇绿化建设、管养的资金,不低于当年可安排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20%。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