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移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的,按照重置价格赔偿。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