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城市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有专人负责管理,保持清洁、完好。

城市内的化粪池应当定期清掏,保持完好,不得渗漏和外溢。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城市内的公共厕所、化粪池进行统一登记、建档管理。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