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城市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有专人负责管理,保持清洁、完好。城市内的化粪池应当定期清掏,保持完好,不得渗漏和外溢。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城市内的公共厕所、化粪池进行统一登记、建档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