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分区负责,袋装收集,日产日清,密闭运输,综合利用,统一无害化处置。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垃圾,交纳垃圾清运处置费。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倾倒的垃圾,限期补交垃圾清运处置费,对行为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