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牌等公共设施上不得晾晒、吊挂物品。城市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违反第一、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