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具有优秀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传统或者工艺美术品制作传统的地方,可以命名为民族文化之乡。

民族文化之乡应当以其有代表性的文艺形式或者传统工艺美术品冠名,其文艺形式或者工艺美术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历史悠久,世代相传,有较高艺术性、观赏性;

(二)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自治县享有声誉;

(三)当地群众普遍认同或者有较高利用价值。

地方法规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