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和实物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征集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和实物时,应当按照自愿的原则,合理定价,并由征集部门发给证书。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实物捐赠给国家;接受捐赠的机构应当发给证书,并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