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沙坝上新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损毁沙坝、降低沙坝高度、破坏海岸景观的,由北海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