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第三章 陆域生态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在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品;(二)经营切割、敲打锤击、露天装卸、屠宰、加工等产生环境噪声、粉尘、恶臭污染的活动;(三)储存、堆放、填埋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污染性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四)采挖植被、开垦、挖沙挖土、新建扩建坟墓、倾倒废弃物;(五)其他破坏生态环境、妨碍游览、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