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北海银滩生态资源和环境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北海银滩生态资源和环境的行为。北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