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北海银滩生态资源和环境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北海银滩生态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北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