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发展改革、民委、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