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监管与权益保障第四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工商、文化、宗教、安全监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等有关部门建立旅游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违规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