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