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

(一)各级领导在任期内,实现发展林业、保护森林资源目标和完成各项规定指标,成绩显著的;

(二)超额完成当年植树造林任务,经检查验收合格的;

(三)在发现、扑救森林火灾中有功的;

(四)乡、镇连续两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村公所、办事处连续三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五)乡、镇连续两年未发生毁林案件的;村公所、办事处连续三年未发生毁林案件的;

(六)制止乱砍滥伐、毁林开荒,防止事故有显著功绩,使国家和人民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制止查处非法经营木材有功的;

(七)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或迹地更新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八)节柴改灶,降低消耗,以及以煤、电、沼气和其他燃料代柴成绩显著的;

(九)推广林业实用技术,普及林业科技知识,培育优良种苗,承包荒山造林以及防治森林病虫害工作成绩显著的;

(十)保护野生动物成绩显著的;

(十一)其他林业工作成绩显著的。

奖励包括表彰、记功、颁发荣誉证书、奖金和晋级。

地方法规 ·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