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已划分到户的自留山、责任山要限期造林,在本条例公布实施之日起三年内不造林的应收归集体。荒山荒地由集体造林经营,也可以有偿转让给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