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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条

已废止

居住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造林的任务。

县、乡、镇、行政村、办事处应当营造样板林,提倡和鼓励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

地方法规 ·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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