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八条已废止自治县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植树造林,鼓励和扶持集体、个人发展林业,谁造谁有,长期不变,并有继承、转让权。自治县人民政府提供土地资源,并给予优惠条件,鼓励单位和个人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在规划区内营造经济林和用材林、防护林、长防工程林、薪炭林等。逐步建立林业和林副产品的商品基地。地方法规 ·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