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源保护第十四条已废止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林业工作站,应加强对珍稀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国家和云南省列入保护名录的动物、植物,禁止猎捕、采集、收购和贩运。确因科学研究和教学需要猎捕、采集标本的,须按审批程序报经县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收取资源保护费。禁止采伐和毁坏银杉、水杉、三尖杉、小籽垂直柏香树、红豆杉、粗榧等珍稀树种。对香樟木、黄连、桂皮、党皮、绿皮子、杜仲、兰草等自然资源实行保护性利用,严禁滥挖滥采。地方法规 ·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