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测绘条例/第六章 测绘成果第二十条已废止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汇交制度。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测绘成果汇交管理工作。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0日内,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并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编制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