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边防委员会应当建立成员单位定期联席会议、军警民联防、重大情况通报和对外联系、合作等制度。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制度;并加强与驻地解放军边防部队的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