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边境地区居民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从规定的口岸和边境通道进入邻国的,应当在限定范围内停留并在规定期限内返回。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入境后,应当在出境入境证件规定的区域和有效期限内停留。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