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及其业务代理单位应当配合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并协助调查处理违法行为。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公安边防部门同意,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