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其所属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