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牧民土地承包权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