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承包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向发包方递交由家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签名的书面材料。

承包方在本轮承包期内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本轮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