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的发包和承包第十二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方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等(以下统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