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网络,定期组织农业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县级以上农业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应当积极为农业生产经营者传授农业环境保护知识和技术,开展农业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