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农业环境,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对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作出显著成绩,以及检举污染、破坏农业环境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