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禁止在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在农田以外的农业用地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的,必须征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并采取防止渗漏、流失、扬散等措施,防止对农业环境造成污染。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