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办案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 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价格鉴证的;(二)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非法干预导致价格鉴证结论失实的;(三)索取、收受回扣的;(四)贿赂价格鉴证人员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