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对无形资产、文物、邮品、字画,贵重金属、珠宝及其制品以及其他特殊财物进行价格鉴证时,价格鉴证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价格鉴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