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信访条例/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第四十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或者揭发、举报违法违纪行为有功的,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