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接待机关应当向越过直接责任归属机关进行走访的信访人指明或者指定受理机关,如其反映的信访事项属于重大、紧急的,接待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