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第十九条已废止匿名信访事项视情况分别处理。有事实、证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证据的应当登记存档备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