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第三条已废止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一)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决议、决定;(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三)自治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四)其他需要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