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第三章 经营性文化设施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中外合资、合作兴建兴办经营性文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