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因城市建设确需征用公共文化设施用地,或者需要进行转让、开发、改变用途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易地重建、资产置换。

易地重建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迁建所需费用由拆迁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