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第十三条已修改因城市建设确需征用公共文化设施用地,或者需要进行转让、开发、改变用途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易地重建、资产置换。易地重建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迁建所需费用由拆迁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