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检疫工作。

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